征兵工作

大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征入伍大学生的管理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应征流程

第三条 兵役登记及应征报名阶段

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上网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进行兵役登记和应征报名。

第四条 体格检查与政治考核阶段

根据学校武装部(学生工作部)统一安排,组织报名大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报名户籍所在地的学生根据当地征兵办安排在户籍做所在地进行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学生需到校办理相关档案材料的,根据学校武装部相关制度要求按规办理。

第五条 役前训练阶段

政治考核结束后,区(县)级征兵办对于双合格人员布置役前训练工作,役前训练时间为7—14天,根据各地具体布置开展,学生根据应征地的不同随时关注学校武装部与户籍地征兵办相关通知参与。

第六条 批准入伍阶段

役前训练结束后,符合要求的学生由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批准入伍手续。

第七条 应征入伍在校生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应征入伍大学在校生收到《入伍通知书》后,应当有新生本人持入伍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二级学院领取并填写《学生保留学籍申请表》,并由辅导员老师带领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因故不能前往办理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

第八条 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当由入伍新生本人持高校《录取通知书》、《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户籍地征兵办发放)、《入伍通知书》、本人身份证、考生当前信息表来学校武装部办理。学生因故不能来校办理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

第九条 学费补偿代偿阶段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符合资助条件下载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表Ⅰ》(一式两份)并附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分别至学校财务部、学籍与资助中心、入伍的武装部审核盖章。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并办理贷款代偿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生工作部学籍与资助中心和财务部对学生提交相关材料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征兵办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表Ⅰ》加盖公章,通过后统一交到学生工作部学籍与资助中心。

(三)学生工作部学籍与资助中心在收到学生的相关申请材料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报财务部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校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